1、猝死是指自然猝死和意外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猝死是指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检验》(GA/t170-1997)
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或功能障碍发生非暴力猝死(自然死亡)。目前,猝死时限一般是指从发病(或疾病突变)到死亡时间不足24小时的人。目前,对猝死的普遍看法是,猝死只是一种死亡形式,而不是死因。死亡原因是确定保险责任的关键。总之,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所以在医保理赔类别上没有争议,在意外险中一般是拒绝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则符合意外险责任。猝死可分为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病理性死亡通常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可称为单纯性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病因,一种是果实型,即既有外因又有内因。一般来说,外因优先,内因诱发。笔者认为,对于多因一果的复杂死因,不能简单地拒绝赔偿,应根据外因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赔偿。另一种是死因不明的类型,所以这种情况也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即外在的、突发的、意外的、无病的。也可以说是符合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三是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猝死纠纷时的审判观点,对猝死的标准不统一,有主张,没有主张。根据赔偿判决,猝死只是死亡的表现,不是死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性意外死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疾病性死亡。从非补偿角度看,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然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的特点,但不具备“外在性”和“非疾病性”的要素。第四,在猝死的情况下应把握争议的焦点还是在死因上,死因是关键。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家属,猝死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一般会查明死因。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检验结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死因进行检验。此外,原告还应注意外因死亡的证据收集。保险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免赔责任范围内明确约定,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我们可以建议被保险人购买其他可以获得猝死赔偿的人寿保险。
2。被保险人应当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可以同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保险。此外,外国保险公司在香港突然死亡可以获得索赔。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可以购买一些外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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