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特点:
(1)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大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2)保险费计算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损失率计算。该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作或活动类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活动的风险程度越高,应支付的保险费就越多。(3)保险期间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可达三五年。(4)年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收入的一定比例(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第二,意外伤害保险,猝死是否属于疾病死亡,属于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一定范围的灾害、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保险人承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者合同。
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包括四个要素:外部性、突发性、意外性和非疾病性。
所谓外因,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如机械碰撞、坠落、挤压、咬伤造成的身体伤害、烫伤、烧伤、冻伤、触电、光辐射和酸、碱、气体等因素造成的化学伤害。
这些外部因素需要对人体造成外部或内部损伤的迹象。
所谓突发性伤害,是指因暴力、突然侵入人体而造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所谓“非故意”,是指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当事人没有预见到的,而不是自己意志造成的伤害。伤害的结果是意外伤害,而非意外伤害不能被视为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是指损害不是由被保险人自身因素或疾病造成的。比如骨质疏松引起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暴发性肝炎,都是疾病引起的损伤。
在认定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项要求。虽然猝死是突然的、非故意的,但由于不是由外界因素或疾病引起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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