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表示是否使用优先购买前,若超出期限仍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之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防止承租人恶意拖延,损害出租人将房屋出卖应得的利益,优先购买权的权力行使由时间限制,承租人得到出租人通知后十五日内必须做出表示。
承租人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
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表现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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