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时间:2023-05-09 15:04:43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政策不允许这些大龄人员参保。有的适龄人员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也只能一次性结清,而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说可以延期退休,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规定,既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又解决了很多因为不足缴费年限而引发的民生问题,体现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宗旨。《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法定退休年龄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社会保险政策小贴士

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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