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缴费,从2010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在制度实施第一年已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在制度实施第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2010年至参保人60周岁时未缴费的年限。补缴的标准为补缴当年我市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从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前,未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允许补缴,达到60周岁时缴费未满15年,允许向后顺延缴费,缴费满15年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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