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具体如下: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不是决定无效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合同在作出裁决前仍然有效。裁决变更合同内容的,按变更后的裁决执行。撤销的,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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