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以下几项特点: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二、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有什么要求
有限合伙人没有什么要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有限合伙人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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