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时间:2023-05-07 16:02:04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版权也叫版权。在中国,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然而,现在侵犯版权的现象很普遍。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些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一:1970年4月,张完成了一部作品《春流》,一直挂在他家客厅里。1999年夏天,万泉酒厂厂长李某到张某家做客。我看到了这幅画,被作品中的绿树和小溪所感动。所以我把它借回家享受。李后来完成了一个商标设计的基础上,绿色的树木和隐蔽的溪流的绘画。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注册,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彦宏辩称,张艺谋没有发表自己的作品,也没有著作权。请问:1.李的陈述合法吗?2.李某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的商标权的有效期是多久?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李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未经张某许可,李某原封不动地复制其作品从事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享有商标专用权(李胜诉);撤销商标,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先生败诉,商标被法官撤销)

案件二:

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犯著作权罪

贾志刚是《贾志刚谈春秋》一书的著作权人。他说,佛山广播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出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谈春秋》的内容,不符合广播机构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侵犯其著作权的。佛山广播电台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在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即使考虑到确定作者的要求,佛山广播电台也多次在广播音频和第三方媒体中提及《贾志刚谈春秋》一书及其作者,意在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因此,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合法许可行为,不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广播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广播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佛山广播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不符合该电台的法定许可,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因此,佛山广播电台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分析:

1.本案首次阐述了电台法定许可证相关法律的适用,并明确了判断被告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法定许可允许变更原许可,但变更应适当满足广播电台的播出要求和适应广播电台的播出特点,而且,变更不应增加现有作品中不存在的内容而产生新作品(2)署名是合法许可的应有之义,也是合法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了侵权人的侵权情节,明显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通过以上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了解和分析,对被告侵权人给予了较重的赔偿处罚,赔偿金额按正常支付标准的3-3.5倍计算,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每个人都对版权有一定的了解。我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我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版权,当然,我也不能侵犯别人的版权。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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