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如何预防
时间:2023-06-24 20:26:36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合同欺诈的行为,指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故意不履行或使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对方受经济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人为地增大了市场经营的风险系数。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法:

@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却与对方以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最常见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签约,发生经济纠纷后,订立合同者不出面,却以另一位所谓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面周旋,装聋作哑,拖延敷衍。

@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

@“皮包公司”和“作坊企业”夸大字号,欺骗对方。如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小作坊,却挂靠知名企业或行政机关,给人造成假象,引透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有口难言。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收机关、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到全付款“是货到全付款”是货到全了了才付款,还是货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就有不同解释。

@故意设优惠条款,引诱对方自投罗网。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条件很透人,让对方觉得有大利可图,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备,上当受骗。

@采取突然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让对方措手不及;或订立明知对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获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有的合同一方在在立合同时,先投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有的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便加大违约或赔偿责任。待对方签约后,索取大额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预防措施

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能因为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应当有一下正确的态度,才能预防欺诈行为。在发现经营风险之后,也能顺利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换回损失。

@严格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经济合同,发生经济往来。

@严格论证对方的履行能力,不订立与双方履行能力不相适应合同。

@严格核算合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获利情况,如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

@严格设立合同的补救条款,补救条款又称违约条款或保证条款,也就是假设合同不得履行,对方以什绝对可能的方式补救乙方已受到的损失。

其次要不断提高业条水平,锻炼签订合同技巧。精湛的业务水平是经营成功的基础,也是保证合同成功率的基础。对企业来讲,合同技巧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必须合法。即保证订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为只有有效合才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依据。

@合同必须规范。即订立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除数额较小即时履行的业务外,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草率从事。

@合同条款要完整。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计,经磋商后立为条款,避免发生问题后的再商洽。

@合同语言要精确。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以要全面周到,不能有歧义。能用数据表达的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

@合同资料要严加保管。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的一切往来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尽量不与对方搞无书面记裁的交流,如电话、口头协议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资料也要保管一段相当的时间,防止对方桃起事产端,方便追寻责任。

@最后,发生纠纷或发现风险可以存在后,要及时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不能乱找渠道,贻误时机。一般不太紧急的,可通过正常的经济诉讼来解决;紧急的可申请法院先采服法定的强制措施,法院也可以急案急办、先行介入;十分急迫的可立即尚当地公安机关先行报案,保留线索,为今后的处理打下基础。

一、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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