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中的文章
定金是指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给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证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所谓“定金罚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的表述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不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失去一定的金钱,定金的担保作用由此而来。然而,一些另有所图的人却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耍一些小小的花招,使得“定金罚则”无法实施。下面结合一定的案例(以下均为真实案例,但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秘密,这里只做简要介绍并隐去其真实身份。)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在定金上所作的手脚。
(一)定金还是订金?
人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忽视了一个“小问题”,即:定金的“定”字怎样写?大多数人都将“定金”写成了“订金”并且还认为同音不同字没什么要紧的,殊不知这一字之差却是谬以千里。因为“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将“订金”认定为是预付款,这一下事情就发生质的变化了。以A、B公司为例,A公司依据合同交付给B公司15万元的款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定金”,则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B公司就可以得到这15万元做为补偿,反之如果B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给A公司30万元做为补偿,“定金罚则”得以顺利实施。而一旦双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订金”,则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仍有权要求B公司将15万元予以退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付款在合同不履行时应当如数退还。反之,B公司不履行合同时,也只需将15万元归还A公司即可。可见,小小的一字之差却导致出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千万不可忽视了这“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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