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费股东垫付了怎么偿还?
可以做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后面有收入了,再体现付给股东,当还款。如果是内部账,要做。公司开办之前股东垫资的款项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会计分录为:
1、收到垫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2、购买开业前所需物品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计提筹建组人员工资,并发放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贷:库存现金
待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摊销“开办费“,”开办费“不得低于5年,摊销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二、垫付出资在实际中如何认定
这涉及股东之间垫付出资款的性质认定问题,如果某一人作为公司股东实际并未向公司出资,其登记的出资额实际由另一股东出资。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双方未签署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两者之间是否形成民问借贷法律关系,要考虑《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对股东出资事宜的约定。因为涉及股东之间垫付出资款的性质认定问题,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受公司法的调整。虽然两者未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欠条,但如果有相应的公司出资的入资证明。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只要工商登记材料及公司章程显示,两者各自出资相应金额即可。前者未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后者向公司的入资账户注入资金,其中部分为一方给另一方垫付的,那么其性质应属于借款。总之,做生意需要诚信。在现代社会,诚信更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经营的“金质名片”。市场主体搏击市场,应以诚信为本,信守合约。
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垫付的资金处理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公司在开办时所需要的经费是可以由个别股东先行垫付的,但具体的补偿情况应当根据实际垫付的情况而定,可以由股东与公司协商相关偿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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