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被告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实施的刑期应为四年前溯至判罪之前已被拘禁的那段时日。
然而,假如这些罪犯在服刑时期表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或者有立功行为,那么他们能够获得减刑,这样算来实际执行的刑期将不得低于两年。
因此,从监狱释放之后是否会再度犯罪,并非所有人都一致,有些人在深刻意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之后,选择不再参与任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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