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同残疾证重新办理法律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大同残疾证重新办理步骤
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承办认进行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做出是否换发或补发残疾证件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大同残疾证重新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文瀛湖办公楼东辅楼923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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