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
可以。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合同分类的八种方式
合同分类的八种方式如下:
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放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3、单务合同。指-放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7、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
8、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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