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散宅基地有使用权吗
时间:2023-03-19 11:43:45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农村居民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可以依法将其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进行了转让之后,该农村居民就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附属物包括啥

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

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

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公有住房非居室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

当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时,国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不畅。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根据征地协议就已有的地上附着物,酌情给予补偿。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每个地方都各自的补偿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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