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同原则中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即被认为是等同物的技术特征可能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能是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因为它们都是为完成发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中的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具体技术特征的技术功能、作用的等同,而且不是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等同物应当是指侵权物中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非指整个侵权物将专利技术方案全部替换。
3.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逐一将等同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4.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之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5.适用等同原则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6.等同原则在适用上的例外。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能机械地运用等同原则。尤其是对以下几种情况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第一,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不能认为使用已有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第二,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对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的技术不适用等同原则。
第三,在专利申请中予以排除的内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頁则。
对上述三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度的保护,对第三者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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