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应区分恶意与善意
时间:2023-06-11 10:21:58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来看,应有恶意与善意之分。行为人在取得假币之前就知道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但依然取得并使用的,称之为恶意取得假币后使用的行为;行为人在收受后方知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但依然予以使用的,称之为善意取得假币后知情使用的行为。

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从考虑使用假币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出发,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标准,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就恶意取得假币后使用的行为,法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但是如果系组织团伙实施的,则可处30年徒刑,并科300万法郎罚金;日本刑法规定处无期或3年以上惩役;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而就善意取得假币后知情使用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的刑罚基本上为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为:法国刑法规定最高为5万法郎罚金;日本刑法规定处面额三倍以下的罚金或者科料,但不得少于2000元(罚金与科料均属财产刑,区别只是数额不同。罚金为1万元以上,但减轻时可以减至不满1万元。科料为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处500元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数额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我国刑法未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区分,只是笼统的依据数额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责任。这种在刑事责任中只注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而忽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立法方法,是不尽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刑事责任不仅是行为对社会客观危害的反映,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在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识别伪造、变造货币的常识而误收假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作为受害人,往往为了减轻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故意将假币投入社会流通。其实这是一个由受害者转变为犯罪人的过程,与纯粹基于牟利的动机而使用假币的情形相比,显然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我国刑法应考虑使用假币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就这两种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处以不同的刑罚,以彰显公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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