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能够在什么情况下解散
合伙企业能够解散的情形有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企业能够主动解散以及强制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注销是不是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注销是企业解散。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
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如下: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n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n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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