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故意犯罪,对此刑法学界并无分歧。但对于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理论中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仓库保管员下班锁门后发现有人误入仓库,而放任不管,径直离去,致使他人被关押多时。从意志因素考虑,行为人与被拘禁者素不相识,很难说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即应属于间接故意的非法拘禁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这也即意味着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出于间接故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在第一种观点所举的例子中,既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使他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而径直离去,其实质就是积极追求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结果,完全系出于希望的心态。事实上,刑法学界之通说即认为,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出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畴,应属于直接故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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