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必要确立的是,在异地也能够正常领取到失业救济金。
如果失业人员户籍所处之地与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区域并不止步于同一个地方,那么他们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将其失业保险相关资料和关系迁入他们的户籍所在地,然后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相应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