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倒数第六个月之际,债权人因债务人离世而触发继承程序,且继承人具体身份尚未明确界定,则此种情况可归结为诉讼时效中断中的一类情况。
继承程序结束、即确立继承人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予以计算。
据此,若债务人去世之日起,其法定的继承人未能得到确认,则追索该笔债务所需遵循的诉讼时效期间将得以暂停计算。
然而,一旦合法继承人得以确定,则应从法律角度重新启动时效期间的计算。
换言之,在债务人离世后,追索时效并非仅仅是简单地重新进行计算,而是必须等待继承人的确立,方能正式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