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接受职工的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职工的缴存情况。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会对没使用过或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接着,贷款城市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果核实通过,会为员工审批贷款申请。然后,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再对贷款城市反馈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出具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员工就可以使用公积金跨省买房了。
异地购房用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异地购房用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购房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核实缴存贷款情况,对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缴清的贷款者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核实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人异地贷款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若核实无误,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
3.标识记录贷款情况,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会在贷款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标识记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全文7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