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夫妻双方可依法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配偶姓名,此举将被视为其中一方对其伴侣的无偿赠予行为,由此构成了双方对该房地产的共同所有权。
若未来婚姻关系走向破裂,那么作为产权共有人之一的妻子有权主张平分该房屋的价值。
尽管如此,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仅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某人的名字并不能直接决定财产分割结果,还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各方面对该不动产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具体确定。
因此,建议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添加共有人姓名时,各方能够签订书面协议,对产权比例和财产分割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期降低日后不必要的争议和纷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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