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结合在一起。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
(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犯罪。
(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转移毒赃罪?
满足下列条件会构成转移毒赃罪: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存在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转移毒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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