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日,并购已经不单单是上市公司才有的资本运作方法,现在许多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开端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选用并购的方法来扩大自已的产业链或进步企业在产业升级的方面的进程。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一般分为:1、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寻觅并购标的并拟定并购计划;2、向并购标的发出并购意向书;3、与并购方开始答成并购意向后,对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4、将并购计划,尽调结果及并购方提出的条件材料进行聚集,拟定商洽计划;5、进行屡次协商商洽,并购双方构成抉择,赞同并购;6、签定并购合同;7、并购整合。
公司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收购流程
(一)收购方的内部决策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
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1、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果有的,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二)出售方内部决策程序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1、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
(1)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和报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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