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有哪些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超过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3.抛弃追索权。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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