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之履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其具有可执行性;
然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并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对儿童的身体或探视行径进行干预,亦即不可强行将子女带至享有探视权的父母身旁。
相反地,应透过罚金、羁押等严厉的执行措施以迫使拒绝让渡上述权利的监护人积极配合相对方向孩子提供适当程度的探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