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包括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或送院治疗;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一、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挥霍是指没有节制的或超出正常消费水平浪费钱财。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请求分割的财产,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二、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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