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分类不同:
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3、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4、权利不同:
合营企业: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联营企业: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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