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一物二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确认物权归属的原则。其中指出,如果其中一份或数份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对于数份有效的协议,则应按照“最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受领交付的,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的原则来确认物权归属。
一物二卖合同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其中一份或数份协议如违反法律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数份有效的协议,按照“最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受领交付的,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的原则确认物权归属。
法 律 规 定 : 一 物 二 卖 合 同 的 履 行 顺 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一物二卖合同的履行顺位为卖出的先后顺序。具体而言,在两个以上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买受人的先后顺序决定了其权利的实现顺序。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物权归属的判断遵循《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一物二卖合同的履行顺位为卖出的先后顺序。在两个以上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买受人的先后顺序对于一物二卖合同的履行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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