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第三条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规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2005年3月2日)
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二、大连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条件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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