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建造师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1、经考核认定或广西建造师业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3、达到育要求;申人可资格证书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
4、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決定之日起至申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10)年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崇左建造师注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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