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许可:1)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刑事处罚记录;4)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娱乐场所备案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由办理机构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华西路2300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7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7年)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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