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与逃汇罪的界限: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2、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后者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与逃汇罪的界限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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