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的流程是:
1、申请人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颁发证书。
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农村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纠纷,农村宅基地确权通过登记发证,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能有效减少矛盾发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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