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您,婚后对婚前所持有的现金进行处理并不视其为共同财产。
婚前的经济资源,包括个人的存款等,都应当被定义为婚前财产,此种性质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而发生改变,因此仍然归属为婚前财产持有者所有。
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资源,都不得因其结婚登记的时间往后推移而转变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其次,婚前财产的确立基准应当选取是否已完成结婚登记为标准;
再次,婚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分割的必要,除非两人在婚前便已达成相关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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