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性质,也属于民间借贷。
一、企业作为民间借贷主体的变化
民间借贷主体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改革开放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规定》施行前,我国长期实行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司法政策,这对整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完善的背景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对于利益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友好合作、战略发展需要等目的,以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的非经常性、非经营性借贷,因有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和市场经济发展,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金融秩序,还是应当确认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条件和范围过宽,又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此次修正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司法法人借款给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需要区分对象,如果是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是属于民间借贷的活动,受到法律的规制。如果是公司法人向其他企业或者是银行机构借款,由于公司法人的行为对外是代表公司的,因此此时借款行为则是属于公司借款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三、个人借款利息免交税吗?
个人借款利息免交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私人贷款,私人贷款不需要纳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的意思是真实的,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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