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挪用类罪名的本质其实就是四个字“挪作私用”,是对单位公款公用法益的侵害,如果挪用类案件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的,不构成犯罪。判断挪作私用这个目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大意是,挪给本人或亲友使用的,个人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以单位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的。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也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具体用途,认定其挪用公款的性质。如果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对其挪用行为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品的行为较挪用一般公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挪用上述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不退还的时间限制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限定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的,如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拒不交出的,就说明行为人已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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