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限定
新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取消了一般公民的诉讼代理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不必多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不能以律师称呼,不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律师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不能跨出该区域工作,代理的案子也仅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近姻亲关系(如大舅哥、小姨子)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全文7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