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转移。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采用交付主义,未交付则所有权不转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4、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6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