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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