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追诉前”通常是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行贿罪是否“被追诉”应当以检察机关是否立案为准。行贿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显然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承认)向他人行贿的事实,亦应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此节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出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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