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制公司股东会出售不动产的内容包括股份制公司股东会关于出售不动产的决议。公司股东表决通过
全体股东签字:公司签字: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时间,会议地点和性质(定期和临时)
2.会议通知和出席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和弃权情况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附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命书),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责,是指因疾病、出差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但因其他原因或者根本没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外。通知应当载明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大会有最基本的了解。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果房地产销售套利套现,公司将召开会议讨论。股东一致通过后,同意出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载明会议程序和举行程序,一般由总经理主持,是否需要变更股东大会决议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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