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所驾车辆非本人名下所有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并对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主体,即若认定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赔偿义务;
反之,若是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的判断将基于以下考量因素:
首先,若借出之车处于正常年度检验状态,同时被借用人具备相应驱动资质和驾驶资格,那么车主不必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负法律责任。
然而,假如出借的汽车未能严格遵守首次注册登记后的两年之内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即未进行年检流程),或者被借用人没有符合法定要求的驾驶资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机动车所有者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失行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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