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网上办证的条件: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需补、换领的,可申请网上办证。
外籍号牌车辆、未换发大型汽车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需换发号牌后予以受理。
二、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网上办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已注销或者破产的企业,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部队改挂的机动车。
(四)郊区轻便摩托车(指除号牌头为沪A以外的其他轻便摩托车)。
(五)领馆号牌机动车。
(六)使用性质为警车、工程救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的各类机动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详见第五条有关说明]。
(二)《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并写明被委托人。
(三)《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私人需本人签字,单位需被委托人签字。
(四)机动车行驶证损坏的或者未灭失、丢失的部分必须被收回。
四、办事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二)车管所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网上提出的申请,与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比对,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事项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回复受理信息,准予受理的制作《受理告知单。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当日内准备好相应材料。
(三)准予受理的,邮政快递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送达车管所《受理告知单,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同时收取《受理告知单其中一联、相关办证材料(核对原件无误)和应缴费用。完成下列工作:
1、收取邮政快递费和预收车管所牌证费。
2、核对申请人原件,收取复印件。以下材料收取原件:
(1)单位的代码证IC卡(制证完毕后递还);
(2)外省市居民的居住、暂住证明(制证完毕后递还);
(3)上级单位出具的属于单位内设机构的证明(原件存档);
(4)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住所证明(原件存档);
(5)《委托书(原件存档)。
(四)车管所审核材料无误的,办结业务,一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牌证费发票收据、相关凭证交邮政快递。
(五)邮政快递人员三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及相关凭证送达申请人。
五、有关说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标准照片):(以下所有证明、凭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请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请在复印件上写明“仅供补/换行驶证使用”并签名)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代码证IC卡);
2、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3、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
(二)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暂住在本市的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包括本市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军人(含武警):
1、《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
1、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2、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港、澳、华侨暂住证)。
(六)台湾地区居民:
1、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即“居留签注”;
3、“居留签注”上未注明居住地址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
(七)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港、澳、华侨暂住证)。
(八)外国人:
1、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2、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3、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是指:
机动车的标准照片大小: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4mm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约等于身份证大小,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
照片外观:颜色应和机动车登记的颜色相同,车身上只能出现单位名称和电话,货运车须有反光标识。
照片角度:汽车为左前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为左后侧45度角拍摄。
六、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沪价费[2004]66号
邮政快递费:30元/件;
如需要递送证件原件,加收保价费5元/件次,共10元。
沪经价1998第321号
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八、办结时限
收到材料后,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个工作日送达。
九、受理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请时间:周一至周日(含节假日)6:00-24:00;
(二)办证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三)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和市属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58123456
十、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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