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指南
时间:2023-05-30 11:04:38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请网上办证的条件: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需补、换领的,可申请网上办证。

外籍号牌车辆、未换发大型汽车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需换发号牌后予以受理。

二、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网上办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已注销或者破产的企业,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部队改挂的机动车。

(四)郊区轻便摩托车(指除号牌头为沪A以外的其他轻便摩托车)。

(五)领馆号牌机动车。

(六)使用性质为警车、工程救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的各类机动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详见第五条有关说明]。

(二)《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并写明被委托人。

(三)《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私人需本人签字,单位需被委托人签字。

(四)机动车行驶证损坏的或者未灭失、丢失的部分必须被收回。

四、办事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二)车管所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网上提出的申请,与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比对,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事项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回复受理信息,准予受理的制作《受理告知单。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当日内准备好相应材料。

(三)准予受理的,邮政快递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送达车管所《受理告知单,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同时收取《受理告知单其中一联、相关办证材料(核对原件无误)和应缴费用。完成下列工作:

1、收取邮政快递费和预收车管所牌证费。

2、核对申请人原件,收取复印件。以下材料收取原件:

(1)单位的代码证IC卡(制证完毕后递还);

(2)外省市居民的居住、暂住证明(制证完毕后递还);

(3)上级单位出具的属于单位内设机构的证明(原件存档);

(4)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住所证明(原件存档);

(5)《委托书(原件存档)。

(四)车管所审核材料无误的,办结业务,一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牌证费发票收据、相关凭证交邮政快递。

(五)邮政快递人员三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及相关凭证送达申请人。

五、有关说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标准照片):(以下所有证明、凭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请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请在复印件上写明“仅供补/换行驶证使用”并签名)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代码证IC卡);

2、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3、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

(二)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暂住在本市的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包括本市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军人(含武警):

1、《居民身份证(已领二代身份证的提供二代身份证,并请正反面复印)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

1、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2、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港、澳、华侨暂住证)。

(六)台湾地区居民:

1、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即“居留签注”;

3、“居留签注”上未注明居住地址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临时住宿登记表)。

(七)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港、澳、华侨暂住证)。

(八)外国人:

1、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2、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3、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是指:

机动车的标准照片大小: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4mm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约等于身份证大小,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

照片外观:颜色应和机动车登记的颜色相同,车身上只能出现单位名称和电话,货运车须有反光标识。

照片角度:汽车为左前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为左后侧45度角拍摄。

六、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沪价费[2004]66号

邮政快递费:30元/件;

如需要递送证件原件,加收保价费5元/件次,共10元。

沪经价1998第321号

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八、办结时限

收到材料后,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个工作日送达。

九、受理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请时间:周一至周日(含节假日)6:00-24:00;

(二)办证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三)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和市属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58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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