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立案标准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或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确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于量刑
1、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1)发生交通事故;
(2)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3)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5)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6)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7)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8)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关于快速办理程序
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人民检察院一般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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