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醉驾含量的标准是什么?
1、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2、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二、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在检测中驾驶员达到这个标准就要接受醉酒驾驶的惩罚,酒后驾车时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酒后驾驶法律做出了严格的惩罚规定,这是为了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可是,酒后驾车还是时有发生,因此制定严格的酒后标准就成了惩罚的依据。
三、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是什么?
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是一旦是存在醉酒驾驶行为的话,将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处罚。
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3、惩治醉驾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醉酒如何量刑
1、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1)发生交通事故;
(2)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3)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5)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6)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7)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8)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3、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1)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3)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4、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能够认定成为醉酒驾驶,不管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要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能够判断成为醉酒驾驶的话,就需要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处罚,但是并不一定按照这个罪名处罚,因为也有可能是交通肇事罪,这是需要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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