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人已经出国了该如何去追讨
时间:2023-11-23 12:25:57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欠钱的人已经出国追讨方式如下:

1、欠钱不还的人出国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欠债人自己跑到了国外去躲债,而自家的房子或者车子是肯定开不走的,这些东西如果还尚在的话,法院可以依法判定给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转交给银行变卖,但通常价格会比较低。但也是一条可以追会部分欠款的方法。

2、当国内的法院不能处理的时候,一般是名下无任何财产或者已经被转移到国外,无法拿回欠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国外法院处理,第一时间就可以限制对方出入境处,并通过国外法院找到欠债人。

3、当国内法院和委托外国法院都不能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到欠债人逃离的国家去请律师打官司,最主要的还是把欠款人转移到国外人身上就可以打官司了。但这样的代价会比较高,如果欠款不太多,不太建议用这样的方法。可能即使追回欠款,也要支付律师费,外国律师相当的昂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律师费用一般多少

债权债务律师的收费标准因地区、案件类型、律师费用等多种因素而异。

一般来说,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较低,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如果涉及财产关系,律师会根据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例如,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在咨询律师时进行商议。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案件类型、律师费用等多种因素而异,因此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的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收费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n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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