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断幼童手指物业担责七成
时间:2023-06-10 11:41:59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介绍,2007年12月23日中午,8岁的龚某和7岁的小浩在天河某小区的广场景观花盆边互推花盆玩耍,当时双方的父母都不在现场,在玩耍过程中,花盆被小浩推动后从花盆与花基的接合处断裂开,花盆倒下并将龚某的右手指砸伤。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林伟桐通讯员穗法宣)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引发的案例,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参考。

据介绍,2007年12月23日中午,8岁的龚某和7岁的小浩在天河某小区的广场景观花盆边互推花盆玩耍,当时双方的父母都不在现场,在玩耍过程中,花盆被小浩推动后从花盆与花基的接合处断裂开,花盆倒下并将龚某的右手指砸伤。后经医院诊断,龚某右手中指完全离断伤、右环指不全离断伤。经法医鉴定,龚某的右手所受损伤符合十级伤残。

龚某在父母的代理下,将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小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置在公共场所的涉案花盆,竟能被七岁的儿童在玩耍中推倒,可以推断涉案花盆本身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责任保障小区内公共物业设施的安全,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花盆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保护及警示措施,致使幼童轻易将花盆推倒。

天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保护的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非儿童专用的公共场所内玩耍时,他的法定代理人未在现场及时制止其实施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推动花盆的行为,小浩的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的监护责任,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龚某的父母也没在现场避免他实施危险行为,保护好龚某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全面的监护责任,他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原告及四被告的过错大小和致伤原因力比例的不同,天河法院确定龚某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小浩的父母应当承担事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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