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公公离婚转移财产
当夫妻离婚过程中遭遇一方私自转移共有财产的问题时,另一方务必迅速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程序。
在此期间,必须重视并努力收集到关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确凿证据,并将其呈交至法院。
如此一来,便有可能在财产分割环节,请求法院判定该方应少分或不得分配任何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若未能提供有效担保,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主要因为,任何一份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有在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并且办理完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生效。
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体现出协议双方真实的自愿离婚意愿以及他们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议题达成的共识性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双方是否真正属于自愿离婚,同时还需确认他们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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